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121号罪犯汪尚才,男,198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安康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乐昌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7日作出(2012)深宝法知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汪尚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三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4月27日作出(2012)深中法知刑终字第1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广东省乐昌监狱因罪犯汪尚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汪尚才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15次嘉奖,2013年1月、2013年6月获得表扬2次。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汪尚才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尚才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2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