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之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022号
案件名称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之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徐之水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022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璐,南京众邦维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务。

委托代理人:秦芸,南京众邦维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徐之水,男,汉族,系杨柳镇中心小学教师,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之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汪贻萍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之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7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柴 俊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管国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