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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永康市宏帅不锈钢制品厂、永康市欧尚商贸有限公司等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浙杭知初字第935号
案件名称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永康市宏帅不锈钢制品厂、永康市欧尚商贸有限公司等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永康市宏帅不锈钢制品厂,永康市欧尚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杭知初字第935号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中冈。

委托代理人:王新家、陶明珠。

被告:永康市宏帅不锈钢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沈洪胜。

被告:永康市欧尚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正。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代理人:张译文、曹明明。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宏帅不锈钢制品厂、永康市欧尚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3年1月2日,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以本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61元,减半收取2180.5元,由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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