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知民初字第399号原告浙江乐太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应高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勇胜。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向阳。
被告永康市鼎龙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乐太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鼎龙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乐太电器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乐太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乐太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浙江乐太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