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知初字第390号原告:宁波宁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国孝。
委托代理人:陈建荣。
被告:张舜德。
被告:谢建平。
被告:王荣。
委托代理人:江振川。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宁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舜德、谢建平、王荣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尚需进一步补强证据为由,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宁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宁波宁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