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重字第2号原告:ARCINTERNATIONAL。
法定代表人:GOURNAYPATRICK。
委托代理人:杨凤全。
委托代理人:杨颖。
被告:阿西尔综合贸易有限公司。
义乌办事处首席代表:QADERJAMALNADERQADER。
被告:义乌市兰之韵玻璃工艺品厂。
负责人:傅兰兰。
被告:宁波新诚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家槐。
被告:义乌中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辉寰。
被告:张继宏。
原告ARCINTERNATIONAL(弓箭国际)为与被告义乌中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张继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27日向本院起诉,审理中应原告申请,本院追加阿西尔综合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兰之韵玻璃工艺品厂、黑龙江泰隆经贸有限公司、宁波新诚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
后,原告又撤回对黑龙江泰隆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其撤诉请求。
经审理,本院于2010年6月30日作出(2009)浙甬知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
宣判后,被告义乌市兰之韵玻璃工艺品厂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1日作出(2010)浙甬知终字第170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甬知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据此于2013年2月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中,原告ARCINTERNATIONAL(弓箭国际)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RCINTERNATIONAL(弓箭国际)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RCINTERNATIONAL(弓箭国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ARCINTERNATIONAL(弓箭国际)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