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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CINTERNATIONAL与阿西尔综合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兰之韵玻璃工艺品厂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甬知重字第2号
案件名称ARCINTERNATIONAL与阿西尔综合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兰之韵玻璃工艺品厂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3-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ARCINTERNATIONAL,阿西尔综合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兰之韵玻璃工艺品厂,宁波新诚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义乌中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张继宏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重字第2号原告:ARCINTERNATIONAL。

法定代表人:GOURNAYPATRICK。

委托代理人:杨凤全。

委托代理人:杨颖。

被告:阿西尔综合贸易有限公司。

义乌办事处首席代表:QADERJAMALNADERQADER。

被告:义乌市兰之韵玻璃工艺品厂。

负责人:傅兰兰。

被告:宁波新诚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家槐。

被告:义乌中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辉寰。

被告:张继宏。

原告ARCINTERNATIONAL(弓箭国际)为与被告义乌中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张继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11月27日向本院起诉,审理中应原告申请,本院追加阿西尔综合贸易有限公司、义乌市兰之韵玻璃工艺品厂、黑龙江泰隆经贸有限公司、宁波新诚毅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

后,原告又撤回对黑龙江泰隆经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其撤诉请求。

经审理,本院于2010年6月30日作出(2009)浙甬知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

宣判后,被告义乌市兰之韵玻璃工艺品厂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1日作出(2010)浙甬知终字第170号民事裁定:一、撤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甬知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据此于2013年2月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中,原告ARCINTERNATIONAL(弓箭国际)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ARCINTERNATIONAL(弓箭国际)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RCINTERNATIONAL(弓箭国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ARCINTERNATIONAL(弓箭国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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