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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沫然与李天翔、深圳市万商汇实业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229号
案件名称李沫然与李天翔、深圳市万商汇实业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3-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沫然,李天翔,深圳市万商汇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229号原告:李沫然,男,汉族,1964年12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天津市塘沽区天津开发区展望园2门101室,身份证号码640102196412121218。

委托代理人:郑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天翔,住深圳市深南中路电子科技大厦B座中电数码城3172房。

被告:深圳市万商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70号电子科技大厦B座5、6、7、8层,组织机构代码76498788-8。

法定代表人:翁克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永华,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沫然诉被告李天翔、深圳市万商汇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0630178540.5)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8日证据交换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天翔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沫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沫然撤回对被告李天翔的起诉。

审 判 长 祝  建  军代理审判员 黄  瑜  瑜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书 记 员 周灵均(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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