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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振隆与李德昌、东莞欣鼎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民申字第60号
案件名称游振隆与李德昌、东莞欣鼎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游振隆,李德昌,东莞欣鼎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游振隆。

委托代理人:熊静,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德昌。

委托代理人:王敏,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欣鼎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春荣,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游振隆因与被申请人李德昌、东莞欣鼎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游振隆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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