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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金春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台温知初字第114号
案件名称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金春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3-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踏(中国)有限公司,金春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温知初字第114号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世家。

委托代理人:陈壮良。

被告:金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春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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