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知初字第618号原告: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俊俊。
委托代理人:吴旭华、孙冰。
被告: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良璋。
委托代理人:朱剑宇、陆新华。
原告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惠公司)与被告杭州海兴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兴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国惠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旭华,被告海兴公司委托代理人朱剑宇、陆新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惠公司诉称: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以下简称磊若公司)系Serv-U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人,国惠公司经磊若公司授权,为Serv-U系列软件在中国大陆地区维权权利人。
国惠公司通过监测调查发现,海兴公司网站www.hxgroup.cn正在使用“Serv-UFTPServerv6.0”软件。
而海兴公司从未在国惠公司和其合法授权代理商处购买过该款软件,海兴公司属于非法复制、持有、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
上述事实已由浙江省杭州市东方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海兴公司立即停止侵害Serv-UFTP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立即卸载侵权的涉案软件;
2.海兴公司在《中国计算机报》、《电脑报》、《浙江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3.海兴公司赔偿国惠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
4.由海兴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国惠公司既非涉案软件的著作权人,也未经涉案软件权利人实体授权,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故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上海国惠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