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温知初字第168号原告浙江迪克森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元豹。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夏曙光。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林益建。
被告乐清市安耐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逢钱。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宝余。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迪克森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安耐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迪克森电器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迪克森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迪克森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浙江迪克森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