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937号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圆街道桂木园社区桂园路2号电影大厦2层61房。
法定代表人:董力维,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祥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龙山街道东坡路55号。
法定代表人:张本刚。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明,北京徳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超,北京徳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祥刚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