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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风阚某、王治元王某元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惠博法刑二初字第78号
案件名称阚风阚某、王治元王某元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博罗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阚风阚某,王治元王某元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头签发人发。

袁小东2013-4-8核稿人拟或稿拟单稿位人李小兰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机密等级内部文件附件发印行发范份围数范围:份数: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刑二初字第78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博法刑二初字第78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阚风阚某,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大悟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2年7月2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王治元王某元,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大悟县,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2年7月2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抓获,同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依法逮捕。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3)0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阚风阚某、王治元王某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志开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阚风阚某、王治元王某元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开始,被告人阚风阚某、王治元王某元先后受雇于张春福张某福(另案处理),在博罗县园洲镇上南村张春福张某福经营的富鑫制衣XX制衣厂负责记账工作,生产假冒的LI-NING(李宁)、ADIDAS(阿迪达斯)、COLUMBIA、JACKWOLFSKIN(狼爪)、THENORTHFACE、TIMBRLAND等注册商标的服装。

2012年7月21日,博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该厂查获假冒LI-NING(李宁)短衫27件、ADIDAS(阿迪达斯)短衫25件、COLUMBIA短衫316件、JACKWOLFSKIN(狼爪)短衫103件、THENORTHFACE短衫824件、TIMBRLAND短衫230(经鉴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价值人民币450880元)。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阚风阚某、王治元王某元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鉴于被告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另被告二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被告二人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阚风阚某、王治元王某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意见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开始,被告人阚风阚某、王治元王某元先后受雇于张春福张某福(另案处理),在博罗县园洲镇上南村张春福张某福经营的富鑫制衣XX制衣厂负责记账和打包装,该厂生产假冒LI-NING(李宁)、ADIDAS(阿迪达斯)、COLUMBIA、JACKWOLFSKIN(狼爪)、THENORTHFACE、TIMBRLAND等注册商标的服装。

2012年7月21日,博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该厂查获假冒LI-NING(李宁)短衫27件、ADIDAS(阿迪达斯)短衫25件、COLUMBIA短衫316件、JACKWOLFSKIN(狼爪)短衫103件、THENORTHFACE短衫824件、TIMBRLAND短衫230件(经鉴定,上述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价值人民币45088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立案侦查;

2、证人证言魏润深魏某深的证言,证实该厂是做成人上衣的;

刘柏清刘某清的证言,证实该厂老板是张剑张某,王治元王某元和“胖子”(阚风阚某)都是负责记账和打包装,王治元王某元负责记录烫床岗位烫衣服的数量和成品衣服出货的数量,“胖子”负责记录外发加工的数量和收回的数量,都是用笔记本记录的;

兰秋香兰某香的证言,证实该厂真实的老板是张春福张某福,但有人叫他张剑张某,该厂有冒牌生产adidas、columbia等牌子的衣服,都是没有授权的;

张春慧张某慧的证言,证实该厂有生产“狼爪”品牌的衣服;

张春福张某福的证言,证实该厂有生产columbia、Jackwolfskin品牌的衣服,其知道生产的这些品牌是没有厂家的授权;

(因患有严重疾病取保候审)3、辨认笔录魏润深魏某深、阚风阚某、刘柏清刘某清、张春慧张某慧、王治元王某元经辨认,均互相指认是该厂的员工;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阚风阚某供认,其于2012年2月份开始在博罗县园洲镇富鑫制衣XX制衣厂上班,该厂做过好多牌子的衣服,分别有“adidas”、“columbia”、“li-ning”、“wolfskin”、“nike”、“puma”、“pesin”等,其负责打包装,出货的时候,老板有时会叫其记账,该厂的老板是张剑张某;

被告人王治元王某元供认,该厂主要做“columbia”、“Jackwolfskin”、“theuorthface”三种牌子的衣服,其负责打包装和计数,该厂的老板是张剑张某;

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富鑫制衣XX制衣厂送货单26本、便签306张、笔记本8本、收据等一批;

6、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2年7月21日抓获被告人阚风阚某、王治元王某元;

7、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阚风阚某、王治元王某元作案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8、书证(1)《群众举报线索呈批处理表》、《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举报投诉中心举报受理书》、《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案件移送书》、《关于博罗县园洲镇富鑫XX行制衣加工店涉嫌生产加工假冒伪劣服装案的情况说明》,证实本案的来源、经过;

(2)《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现场检查笔录》、《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涉案物品清单》、《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查封决定书》、《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扣押决定书》、《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送达回证》,证实广东省博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对该厂进行检查并查封,依法扣押涉案物品;

(3)Columbia、Wolfskin、Timberland等吊牌,张春福张某福、阚风阚某经辨认,均指出这些吊牌都在该厂使用;

(4)《LINING鉴定报告》、《COLUMBIA鉴定书》、《Timberland鉴定证明》、《adidas鉴定证明》、《THENORTHFACE鉴定书、《JACKWOLFSKIN声明书》等书证,证实博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该厂查获的服装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5)博罗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张春福张某福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网上追捕;

9、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产品价值人民币45088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阚风阚某、王治元王某元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二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阚风阚某、王治元王某元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二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二人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被告二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阚风阚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2年7月日21起至2013年4月20日止。

)二、被告人王治元王某元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2年7月日21起至2013年4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小兰审判员邓建新审判员陈伟明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书记员张志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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