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1执异35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纳百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
法定代表人李德高,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漯河高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法定代表人梁迪,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梁迪,女,1983年4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第三人周海娜,女,1991年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
本院在执行东莞市纳百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漯河高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东莞市纳百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漯河高庭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梁迪、周海娜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东莞市纳百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漯河高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11知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漯河高庭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ANEN”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漯河高庭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东莞市纳百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
”因漯河高庭商贸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东莞市纳百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案号为(2021)豫11执83号。
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东莞市纳百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1年6月3日,本院作出(2021)豫11执83号之一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漯河高庭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万元。
股东梁迪认缴出资额65万元,占公司股权的65%,实缴出资额0元;
股东股东周海娜认缴出资额35万元,占公司股权的35%,实缴出资额0元。
认缴出资方式为货币,认缴出资日期均为2038年5月31日。
企业经营状态为存续,梁迪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认为,关于异议人申请追加漯河高庭商贸有限公司未缴纳出资的股东梁迪、周海娜为本案被执行人的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查漯河高庭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7月4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100万元。
股东梁迪认缴出资额65万元,占公司股权的65%,实缴出资额0元;
股东股东周海娜认缴出资额35万元,占公司股权的35%,实缴出资额0元。
认缴出资方式为货币,认缴出资日期均为2038年5月31日。
被执行人漯河高庭商贸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权益,对股东梁迪、周海娜未届缴纳期限的出资应加速到期。
因此对异议人东莞市纳百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梁迪、周海娜为被执行人的请求,在认缴的注册资本范围内对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梁迪、周海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