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知初字第140号原告浙江左易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乐清市乐成镇瑞祥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49016020。
法定代表人周宙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星兴,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叶魏魏,浙江天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维博电力金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蟾西村,组织机构代码556182671。
法定代表人王建勇。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炳海,浙江驰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左易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维博电力金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左易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涉案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其对此提起行政诉讼为由,于2013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左易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左易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左易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