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098号原告:孙燕兵,男,198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
被告:小黄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111号民间金融大厦2号楼17楼01-07室。
法定代表人:蓝霞。
原告孙燕兵诉被告小黄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孙燕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燕兵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燕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孙燕兵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