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知初字第48号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林正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骏,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云建,永嘉县瓯北镇云建眼镜店业主,经营地址浙江省永嘉县江北街道罗浮大街3幢41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云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