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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郑文美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杭知初字第46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郑文美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郑文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46号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琴云。

委托代理人张宇。

被告郑文美。

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郑文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3年5月6日,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以“须重新核实实际侵权人的身份情况”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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