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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民初字第7019号北京老派农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孔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海民初字第7019号
案件名称(2013)海民初字第7019号北京老派农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孔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老派农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孔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7019号原告北京老派农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号3号楼2000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肖岩,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妍,北京市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孔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C-511号。

法定代表人韩悦思,财务主管。

委托代理人孙雨田,男,1975年8月4日出生,北京孔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阁,女,1986年10月17日出生,北京孔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老派农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派农公司)诉被告北京孔网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孔网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老派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岩、委托代理人李妍,被告孔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雨田、陈阁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老派农公司诉称,我公司依法持有第42类第8911118号KongFZ注册商标。

孔网公司存在两种侵权行为。

首先,孔网公司域名侵权。

孔网公司使用KongFZ.cn域名和KongFZ.com域名与我公司注册商标相同,足以造成误认;

备案信息证明孔网公司对KongFZ.cn跳转到的KongFZ.com不享有权益;

KongFZ.cn足以提供网络服务,故其无使用KongFZ.com域名的正当理由;

孔网公司为商业目的使用与我公司注册商标相同域名,故意造成混淆,误导网络用户。

其次,孔网公司存在商标侵权。

其网上拍卖技术服务是我公司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的笼统概括,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

孔网公司未经许可把“KongFZ”作为商标突出地使用在其网站每个网页上,意在宣示其服务的来源或标识,起到商标的功能,构成侵权。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孔网公司停止域名及商标侵权;

停用其域名;

停用“KongFZ”作为网站商标;

2、孔网公司赔偿500万元;

3、孔网公司赔偿合理费用30.1万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孔网公司辩称,我公司使用kongfz作为域名是合法的,不构成对老派农公司商标权的侵权。

孔夫子旧书网创建于2002年,是全球最大的中文旧书网上交易平台,影响广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4条、第5条的规定,我公司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所持有的域名已获得一定知名度,且能与老派农公司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法院可不认定我公司具有恶意。

老派农公司注册的商标为“KongFZ”,而所有的域名都是不区分大小写的。

老派农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商标注册后曾使用过,更谈不上是驰名商标,而我公司早在十年前就已注册了该域名,我公司正当使用域名不可能造成误认。

我公司对域名早已注册并持有域名注册证书,享有正当权益,属于合法使用。

老派农公司是恶意诉讼,意图获得不正当利益。

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1日,老派农公司要求注册“KongFZ”商标的申请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受理。

2011年12月28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了该商标注册,核定服务项目(第42类):技术研究;

研究与开发(替他人);

质量体系认证;

生物学研究;

工业品外观设计;

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

托管计算机站(网站);

用于为他人搜索、浏览和检索信息、网站及可在全球计算机网络上获取的其他资源等方面的计算机编程;

艺术品鉴定;

无形资产评估(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12月28日至2021年12月27日。

2011年11月25日,老派农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吊销。

(2012)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6131号公证书显示,2012年12月4日,在地址栏输入http://www.KongFZ.cn,进入孔夫子拍卖网首页(地址:www.kongfz.cn),在网页左上角有“Kongfz.cn孔夫子拍卖网”字样,网页最后注明:Copyright©孔夫子拍卖网,2002-2012。

在首页点击网页下方“网站帮助”,显示“新手帮助”页面,点击显示的地址为help.Kongfz.com页面,显示网站中文名字为“孔夫子旧书网”,网页最后注明:版权所有©孔夫子旧书网,2002-2012。

经查询,www.kongfz.cn的主办单位为孔网公司,审核通过时间为2011年3月28日。

孔网公司表示www.kongfz.com是北京古城堡图书有限公司的域名,与孔网公司无关,因Kongfz.cn与Kongfz.com原来是在一起的,存在信息共享,所以出现公证书载明的情况。

相关报道和网页显示,早在2002年“孔夫子旧书网”(www.kongfz.com)就已存在,是全球最大的中文旧书网上交易平台,之后该域名一直在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中国国家顶级域名注册证书显示,孔网公司于2003年7月22日注册了kongfz.cn的域名。

2011年5月24日,孔网公司取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老派农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kongfz.com的域名属于孔网公司所有。

(2013)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1480号公证书显示,2013年3月21日,登录http://www.lawpanel.com,进入“lawpanel中文(简体)网站”页面,点击“Lawpanel服务”,在显示的页面上点击左侧“法律服务”下方“图书”,显示“KongFZ®网上书店”页面,页面左上侧标注“KongFZ®网上书店”字样,打开网页上的相关网页,也标注有“KongFZ®网上书店”字样。

孔网公司表示该公证书只能证明2013年3月老派农公司对该商标的使用情况,不能证明老派农公司在先使用该商标。

老派农公司为上述公证书支付公证费2300元。

老派农公司提供民事诉讼委托代理协议,其中显示其与北京市昭德律师事务所约定本案一审案件代理费20万元、二审代理费10万元,合计30万元,并提供9万元的发票,主张已实际支付律师费9万元。

孔网公司认为律师费过高,有悖常理。

老派农公司还主张误工费等费用,孔网公司不予认可。

老派农公司提供的国外某主机商的发票,未经公证认证程序,孔网公司不予认可,本院不予采信。

老派农公司曾要求法院就孔网公司的纳税记录进行调查举证,合议庭经合议后认为无调取的必要性,对其调查取证的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申请注册受理通知书、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委托协议、律师费发票、媒体报道、业务合同、荣誉证书、域名注册证书、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查询信息、及本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老派农公司主张孔网公司存在kongfz.cn域名和kongfz.com域名因与该公司的注册商标相同造成误认,构成侵权的情况。

但老派农公司未举证证明kongfz.com的域名所有者是孔网公司,同时该域名实际使用时间远远早于老派农公司商标注册核准时间,在此情况下老派农公司要求孔网公司就此承担侵权责任,证据不足,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kongfz.cn域名,我国域名管理实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而经查询孔网公司的该域名早在2003年7月22日即已注册,并在2011年5月24日取得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而直到2011年12月28日,原告老派农公司的“KongFZ”商标才得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远远晚于孔网公司的域名实际使用时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但是,从该条内容分析,其适用的是商标注册在前,域名注册在后,并会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混淆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5条关于认定被告注册、使用相关域名构成侵权或恶意的规定,也是针对权利人商标注册在前、被告注册使用域名在后的情况。

本案中,老派农公司的商标注册时间远远晚于相关域名的注册使用时间,孔网公司在域名注册后一直以此域名来运行相关网站,相关域名并已获得一定知名度,在此情况下,不能认定孔网公司对相关域名的注册使用存在商标侵权恶意。

相反,孔网公司对相关域名享有合法权益,这种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

同时,孔网公司在网页上也是完整标注使用相关域名,并非对于老派农公司商标的非法使用,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故本院对老派农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老派农公司曾以营业执照被吊销无营业收入为由申请缓交诉讼费,诉讼中,本院根据情况责令其先行缴纳部分诉讼费1000元,剩余的诉讼费应由老派农公司自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老派农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四万八千九百零七元,由原告北京老派农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一千元,余款四万七千九百零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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