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知初字第69号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纳·马瑞格特。
委托代理人:庄毅雄、陈宇超。
被告:乔益进。
本院在审理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乔益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拉法基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