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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子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103民初5042号
案件名称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子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温子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3民初5042号原告: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东升西路966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艳,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亮亮,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子荣,男,200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媛媛,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子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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