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03民初5042号原告: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东升西路966号。
法定代表人:张华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艳,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亮亮,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子荣,男,200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媛媛,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子荣、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雅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