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457号原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显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慧义、吴伟标,均系广东金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谭文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美福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双鱼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