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舟知初字第4号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征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如红。
被告舟山市普陀沈家门益明眼镜店。
投资人黄晓锋。
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市普陀沈家门益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就本案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963元,依法减半收取981.5元,由原告厦门全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