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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玉琪与余姚市齐力电器有限公司、上虞市赛亚电器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甬知初字第143号
案件名称郑玉琪与余姚市齐力电器有限公司、上虞市赛亚电器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6-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玉琪,余姚市齐力电器有限公司,上虞市赛亚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知初字第143号原告:郑玉琪。

委托代理人:鲍明伟。

委托代理人:陈芳妍。

被告:余姚市齐力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黎星。

被告:上虞市赛亚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黎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玉琪与被告余姚市齐力电器有限公司、上虞市赛亚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玉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玉琪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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