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中民初字第05903号原告北京英特莱摩根热陶瓷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昌平科技园区振兴路9号408-1室。
法定代表人罗一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文氢,北京市中广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锐,北京市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润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盛平街8号2-113室。
法定代表人蒋智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绮琴,女,1971年10月30日出生。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黄克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邦,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英特莱摩根热陶瓷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特莱摩根公司)诉被告北京华润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曙光公司)、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八局)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华润曙光公司和中建八局均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被告均认为:被告华润曙光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属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原告英特莱摩根公司指控被告华润曙光公司建设、被告中建八局施工的凤凰苑公建(东区)工地内使用的防火卷帘侵害了其涉案第00107201.3号“防火隔热卷帘用耐火纤维复合卷帘及其应用”的发明专利权。
根据本案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使用被控侵权的防火卷帘的凤凰苑公建(东区)工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三元桥东北角,系本案的被控侵权行为地,属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华润曙光公司和中建八局提出的关于本案应当移送被告华润曙光公司住所地所在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被告华润曙光公司和被告中建八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华润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华润曙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未上诉的,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