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三法知民初字第243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健,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泽海,男,汉族,1986年9月6日出生,系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林育波,男,汉族,1965年12月17日出生,系东莞市谢岗玉湖百货店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林育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25元(已减半),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彭 燕代理审判员 梁雪云人民陪审员 罗伟良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李锦政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