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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安米菲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中闽百汇(泉州)商贸管理有限公司、梅西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泉民初字第735号
案件名称福建南安米菲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中闽百汇(泉州)商贸管理有限公司、梅西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建南安米菲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中闽百汇(泉州)商贸管理有限公司,梅西斯有限公司,广亿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佛山市汶图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泉民初字第735号原告福建南安米菲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九都镇新峰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忠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保中,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告中闽百汇(泉州)商贸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涂门街西段凯利大楼E1座306。

法定代表人李瑞庆,执行董事。

被告梅西斯有限公司(MercisB.V.),住所地荷兰王国阿姆斯特丹约翰内斯维米尔广场3号,1071DV(JohannesVermeerplein3,1071DVAmsterdam,TheKingdomoftheNetherlands)法定代表人玛格丽特·玛利亚·克考夫(MargarethaAnnaMariaKerkhof),总经理。

被告广亿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中山北二路1705号856室。

法定代表人袁明春,总经理。

被告佛山市汶图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邓岗隅工业区三路6号。

法定代表人何崇傲,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南安米菲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闽百汇(泉州)商贸管理有限公司、梅西斯有限公司、广亿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佛山市汶图鞋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南安米菲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福建南安米菲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玮珊审 判 员  张国民代理审判员  张东亚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书 记 员  方牡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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