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721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奎、段朝磊(实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睢县小芳餐饮店,住所地睢县。
经营者:陈昆。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睢县小芳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下和解且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