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知民初120号原告:巴黎若内公司(JAUNETPARIS),住所地法国巴黎马勒泽布大街**。
法定代表人:帕里斯·杰内特。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剑飞,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承玉,男,196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原告巴黎若内公司与被告刘承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巴黎若内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起诉标的额为10000元。
原告巴黎若内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巴黎若内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巴黎若内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巴黎若内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