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358号原告广东本草药业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伟波。
委托代理人曾捍民,广东正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辉金,广东正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维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