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民四初字第157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组织机构代码60733894-8。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娥,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好万家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街道联星村民委员会南区商业城综合楼一,组织机构代码58290514-0。
法定代表人罗惠东。
本院于2013年4月27日受理上述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2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9.81元(原告已预交439.62元),由原告承担。
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19.81元,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