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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华洛世奇股份公司与张世宝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160号
案件名称施华洛世奇股份公司与张世宝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7-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施华洛世奇股份公司,张世宝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知民初字第160号原告施华洛世奇股份公司。

授权代表人J·彼得曼和R·赫特。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尊霞、孙琦。

被告张世宝。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华洛世奇股份公司与被告张世宝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施华洛世奇股份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华洛世奇股份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保全费人民币30元,合计人民币55元,由原告施华洛世奇股份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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