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273号原告卓达印章器材(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西坂社区D3栋305D室。
法定代表人MARKUSWUERCHER,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香荣,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固莱刻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车陂龙口工业区A1座四楼405A房。
法定代表人XX晶。
本院在审理原告卓达印章器材(厦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固莱刻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达印章器材(厦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卓达印章器材(厦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