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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陈建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锦江民初字第2171号
案件名称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陈建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7-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陈建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171号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艺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艳,广东信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建敏。

本院在审理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与陈建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4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由原告欧芭化妆品(厦门)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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