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知初字第52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少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荣水,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红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县春天服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昌其,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新强,山东荣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单县春天服饰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6月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万元及原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5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