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辣潮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倍乐儿贸易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604民初14153号
案件名称辣潮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倍乐儿贸易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辣潮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倍乐儿贸易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604民初14153号原告:辣潮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W。

法定代表人:TORCHEE,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士虎,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杰,上海汇业(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倍乐儿贸易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之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558LGC1T。

经营者:陈瑶珍。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828A。

法定代表人:戴某1。

原告辣潮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倍乐儿贸易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于同年5月2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至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庭调查终结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并撤回起诉,均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辣潮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辣潮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预交的受理费900元,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按照变更后的诉讼请求金额计算退还87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辣潮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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