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1026号原告:北京六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院**楼**19D9-D13A。
法定代表人:柳晓宇,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红,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阳百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与八一路口梅溪新村**法定代表人:裴永。
原告北京六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百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
原告北京六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六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六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原告北京六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