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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与雷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甬慈知初字第35号
案件名称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与雷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雷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知初字第35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乐乐,系公司员工。

被告:雷杰,系慈溪市周巷柯华食品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雷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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