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彪马欧洲公司与刘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锡知民初字第0280号
案件名称彪马欧洲公司与刘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8-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彪马欧洲公司,刘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锡知民初字第0280号原告彪马欧洲公司(PUMASE)。

联合代表人鲍尔·克劳斯、里得希尔格·若根。

委托代理人虞晓、顾旭锋,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彪马欧洲公司与被告刘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彪马欧洲公司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彪马欧洲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彪马欧洲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彪马欧洲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