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160号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长虹岭工业园长岗北路。
法定代表人:曹国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树林、李伟波,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安市双狮制锁厂,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临水路。
诉讼代表人:吕银林。
被告:吕银林,男,汉族,1953年10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碧桂苑二区**栋***室。
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临安市双狮制锁厂、吕银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3年8月2日,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以需要继续调查取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广东雅洁五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