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知民初字第0076号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书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兵、孙郇郇。
被告殷凤霞。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殷凤霞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