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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与王瑛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浙杭知初字第92号
案件名称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与王瑛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3-08-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王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92号原告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旭初。

被告王瑛。

原告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3年8月13日,原告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全顺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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