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邯市民四初字第00008号原告罗伟,男,汉族,1977年2月20日出生,住邯��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号。
委托代理人胡海航,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菲,女,汉族,35岁,永年赵菲良子保健店负责人。
原告罗伟诉被告赵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告赵菲立即停止使用标示“良子”字样的赵菲良子保健店商标。
二、被告赵菲赔偿原告罗伟损失12300元。
三、其他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罗伟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