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128号原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
委托代理人:王永皓、莫显奇。
被告:潘俊慧。
原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潘俊慧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3年8月27日,原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