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知初字第25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健。
委托代理人:曹乐乐、李曾福。
被告:雷晓聪。
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受理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晓聪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