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知民初字第850号原告:浙江豪中豪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万全家具生产基地b5。
法定代表人:黄文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旭宇。
委托代理人:张永祥。
被告:吴谨席,经商。
被告:福建福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赛岐开发区工业园区大留片104国道边。
法定代表人:郑木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永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豪中豪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吴谨席、福建福恩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豪中豪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豪中豪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946元,减半收取4473元,由原告浙江豪中豪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