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225号原告:鄢小刚,男,汉族,1978年11月19日出生,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代理人:卢东虎,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烈花,女,汉族,1976年4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修水县。
原告鄢小刚与被告李烈花因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名称为“茶几(716)”,专利号为ZL20113002××××.1)纠纷一案,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3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诉讼过程中,原告鄢小刚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鄢小刚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鄢小刚撤回起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970元,由原告鄢小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