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监刑执减字第1820号罪犯张毅,现在西安市公安局看守所服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2011)陕刑二终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执行至2013年11月21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西安市公安局看守所于2013年7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10次。
本院认为,罪犯张毅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毅准予减去余刑。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