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知民初字第733号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浩。
委托代理人王保军、钟宇明。
被告陈国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国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