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668-670号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华宁西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76349184-8。
法定代表人宋晓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革文,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沫雯,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万花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167号南景苑大厦1-4楼,组织机构代码:68536910-9。
法定代表人肖光辉。
委托代理人唐慕苏,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圳市罗湖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齐慧,女,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万花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齐慧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中,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万花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齐慧的起诉。
各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各案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